毕竟法定结论未出,这结论有点草率了吧
在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时,应当以法定的构成要件为大前提,以具体的事实为小前提,从而得出正确结论。
网友们对法定人员公开的死亡结论产生质疑,毫无疑问都是热爱祖国的网友,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,不能冤枉好人,更不能放过坏人。
今天再总理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,回答了关于延迟退休的有关话题,我们通过总理的回答得出的结论是,目前的延迟退休政策尚在研究当中,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办法和细则。所以对于我们广大的人群来讲,尤其是还没有办理退休的人群,还是必须要耐心的等待。如果你赶不上延迟退休,那么就按
四川宜宾,万某花费54000元购买了9台空调。安装过程中,万某发现空调存在出厂编码、条码、二维码损毁,遂向商家提出异议,但是商家保证产品都是正品,后经过协商,空调完成安装。一年后,万某向市监局投诉反映其购买的空调存在问题。市监局经过调查,向万某出具了《产品鉴定说明》,内容为:经拆解分析,9台空调
这是我所律师代理的某省知名企业家职务侵占案(涉案金额3亿余元),也是全国基层法院审理的职务侵占罪最大金额的案件之一,经我所律师有效辩护下,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。王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,是一位知名企业家。2007年12月,王某代表A公司与B集团法定代表人李某、B集团的全资
如果施工方按規定在100米外放置路障,這個事故完全可以避免。如果駕駛員能做到謹慎駕駛集中注意力,也能避免事故。路障設置是先決條件,謹慎駕駛是法定要求。公正結論:施工方主責,駕駛員次責。律師做無罪辯護,不智。
我理解罗翔。法律的确是社会道德的公约数,但也有自己的基本原则。社会这么复杂,没有法律能穷尽所有情景,不能解释的,就要用原则去判断。就像1+1=2,自然能推导出2+2=4。罪刑法定就是这个1+1,政审就像是说1+1有时候也等于0,破坏的是法的原则。越是专业的法学专家,就越无法容忍这一点。//
偷换概念!合理的质疑不是阴谋论。公布会不是法定程序作出的结论。即使法院判决还能上诉、申诉、控告等等。何况没有法律文书的通告。
法官的任务和司法过程的性质问题,其实卡多佐讲的非常明白了,只不过大法官深处不一样的事理空间,做出来的研究我们一直不感冒。比如说:1.你对什么负责?你可能不对任何势力影响负责,你只能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本身。你无需对舆论负责,无需对所谓的社会效果负责,甚至无需对你手头上那个案件的当事人负责。这是一种抽